近日,針對西安市長安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每日“限號”10到15個,排完不再辦理引多方熱議一事,當膠原蛋白事方回應稱,他們不干涉婚姻自由,採取此項措施旨在輓救盲目離婚家庭(8月17日新華網)。
  根據當地民政局相關負責人的解釋,之所以離婚採取“限號”,目的就是希望輓救mSATA一些氣頭上衝動離婚的家庭。因此,這種做法的初衷毋庸置疑,在某種程度上確實也起到了一定效果,但從嚴格意義上說,仍有法律之外變相限制離婚自由之嫌,值得商榷。
  婚姻自由可謂婚姻制度根基,既包括結婚自由,也包括離婚自由。任何自由都有著限制,離婚自由也不例外。我國在法律上對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。如離婚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;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,沒有新情況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,不予受理;女方在懷孕期間、分娩後一年內賣房子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,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等等。
  法治社會,離婚自由一方面表現為,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外,婚姻主體雙方行使離婚自主權排除包括國家在內的一切干涉,另隨身碟一方面也在於對於離婚不能設定法外程序。而“限號”從某種程度說正是在設定法外程序,公民只有排上號才能離婚。如此看來,當地民政局為讓離婚夫妻雙方慎重考慮而開出的“藥方”並不可取。
  近年來,各地離婚率飆升,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,如何在保障離婚自由與反對輕率離婚之間作出合理權衡,值得我們深思。筆者以為,有必要通過法律修改程序,增加相應法律條款,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預防癌症特殊情形外,以法律的名義,在離婚過程中設立一定幅度的考驗期,如此,使雙方能夠達成更為深思熟慮、更符合雙方真實意思,使離婚對整個家庭所造成的動蕩降到最低。
  重慶 黃黔川/法律工作者
  (原標題:離婚限號做法值得商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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